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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林树喜与高杰、王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树喜,高杰,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林树喜,天津市金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张院来,无职业。被执行人高杰,农民。被执行人王海云,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丽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林树喜与被执行人高杰、王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应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6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均无大额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