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1号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楚雄、林俊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园山综合楼503室。法定代表人陈晓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斌、洪金香,公司职员。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与被告厦门钟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钟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亮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公司诉称,2007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钟源公司将钟宅畲族社区改造安置房A区III标段(1#、3#、8#、14#、33#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内容为土建、暖通、水、电安装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包干总价4108万元,钟源公司应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6款工程款(进度款)之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专用条款第35款约定,若钟源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利息按0.1‰计算。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08年10月11日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确认工程决算总价为41628204.9元。按照约定,工程保修金(决算总价的3%)在2年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支付2%,5年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支付1%,质量保修期均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讼争工程质量保修期已于2013年10月11日届满,钟源公司应向原告付清包括保修金在内的所有工程款。钟源公司至今尚欠决算总价的1%即416282元,还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钟源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16282元及利息(以416282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2日起按日0.1‰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暂计至2014年12月1日为17275元)。被告钟源公司辩称,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主张的款项为合同约定的结算总价1%的保修金。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约定,工程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实际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报建设主管单位核验,核验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起算点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2008年9月24日,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湖里工程质监站)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参加该工程预验收质量监督,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发出《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对于湖里工程质监站提出的预验收监督整改问题,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问题整改反馈报告》,湖里工程质监站未予反馈。2010年1月5日,湖里工程质监站经现场抽验发现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按规范标准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2010年2月1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形成两份《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经整改后,被告向建设主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于2010年2月10日发出《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通过验收。综上,钟宅畲族社区改造安置房A区Ⅲ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应为2010年2月10日,工程质量保修期最长为五年,目前该工程仍处于保修期内。2011年4月11日,被告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发出《关于钟宅畲族社区安置房A区Ⅲ标段工程保修函》,明确提出屋顶女儿墙泛水,要求其尽快派员修复,但其并未履行。2014年11月19日,被告以公证方式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发出《关于钟宅畲族社区安置房Ⅲ标段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并附天地物业公司日常检查的检测表以及验房报告表,以说明屋面、楼面、窗边渗水、卫生间漏水等情况,但中铁二局第四公司至今仍未安排人员检查和整改。鉴于上述情况,2014年11月20日,被告委托律师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其依据合同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进行返修,该函件已于2014年11月21日寄达。被告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被告已多次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发出质量维修通知,但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无权要求返还保修金。因此,中铁二局第四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9日,钟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钟源公司将钟宅畲族社区改造安置房A区III标段(1#、3#、8#、14#、33#楼)工程发包给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土建、暖通、水、电安装,合同价款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包干总价4108万元;若钟源公司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利息按0.1‰计算。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部分“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6条第7款约定,工程均初验通过并交钟源公司后,钟源公司支付合同包干价的10%;第8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齐全且由档案馆提供资料齐全的回单后1个月内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提交决算材料,经双方核对决算后扣除决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后开始均分5次(次/月)付清余款;第9款约定,工程全部决算后,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两年后支付2%,五年保修期满后支付1%);专用条款第九部分“竣工验收与结算”第32条约定,中铁二局第四公司认为具备初验条件时,邀请钟源公司、监理进行验收;当钟源公司、监理认为具备报初验时,由监理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地质勘察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后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按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7天内逐条整改完,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后,报政府主管单位核验,核验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5天后工程移交完毕;此外,双方还就工期延误责任、质量与验收、其他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在保修期内,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接到质量维修通知之日起,最迟三天内必须到达现场与钟源公司人员共同确定;属施工责任的返修内容,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应无偿按原设计标准在约定期限内返修,否则钟源公司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发生的费用由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承担,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不得提出异议。2008年10月11日,钟源公司、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与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四方验收,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中铁二局第四公司于2008年12月2日与钟源公司办理工程移交手续。2009年8月1日,中铁二局第四公司、钟源公司委托厦门中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经审核造价为41628204.9元。钟源公司已陆续支付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工程款,现尚余保修金416282元(结算总价的1%)未付。另查明,2008年9月24日,湖里工程质监站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钟源公司和工程监理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针对9月23日工程预验收中抽验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2008年11月5日,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向湖里工程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整改反馈报告》。2010年1月5日,湖里工程质监站召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各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责令相关单位就现场抽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2010年1月29日,钟源公司向厦门市湖里区建设局申请竣工质量验收。2010年2月1日,各方召开第二次竣工验收会议,共同确认施工单位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同意验收,质量等级综合评定为合格。钟宅畲族社区改造安置房A区III标段工程项目于2010年2月10日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又查明,2014年11月19日,钟源公司向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发出《关于钟宅畲族安置房III标段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函》并附《验房报告表》,提出该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渗水、积水等质量问题,催促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尽快安排人员配合检查,并及时整改,否则将另行安排他人整改,产生的费用将从保修金中扣除。该维修通知已于2014年11月20日寄达中铁二局第四公司。2014年11月20日,钟源公司委托律师致函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再次催告其履行保修义务。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咨询成果报告书》、工程移交清单、《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改正通知单》、《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建设工程质量预验收监督整改通知单》、《整改反馈报告》、《公证书》、律师函、邮寄详情单、《关于钟宅畲族安置房III标段工程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的函》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初验后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按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7天内整改完毕,经监理、发包人同意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验,核验通过之日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虽然该工程已于2008年10月11日通过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四方验收,但从2008年11月5日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向湖里工程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整改反馈报告》及2010年1月5日湖里工程质监站就竣工验收现场抽验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的事实分析,应认定2008年10月的四方验收系合同约定的初验。2010年2月1日,湖里工程质监站召集工程相关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确认中铁二局第四公司的整改符合要求,同意办理验收,表明该工程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验,应以此确定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由此计算,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至2015年2月1日。钟源公司在保修期内已多次催告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履行保修义务。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在保修期内,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接到质量维修通知之日起,最迟三天内必须到达现场与钟源公司人员共同确定,属施工责任的返修内容,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应无偿按原设计标准在约定期限内返修,否则钟源公司有权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发生的费用由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承担。设立工程保修金旨在督促施工方履行保修义务,故保修义务的履行应先于退还保修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中铁二局第四公司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查勘确定是否属于施工责任的返修事项,迟延履行保修义务,钟源公司拒绝退还相应的保修金系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铁二局第四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铁二局第四公司应按保修书约定及时安排现场查验,确定工程保修范围后及时进行维修,待履行保修义务后再行主张保修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0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谢逸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