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秦晓敏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3号罪犯秦晓敏,化名秦慧、白杨,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了(2010)小店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晓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秦晓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识到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经济损失,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生产技术,爱护生产设备,圆满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晓敏的刑期从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该犯自2013年2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28日、8月30日、10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1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秦晓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晓敏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