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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口11号。法定代表人蒋金余,董事长。关于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由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哲审 判 员  王连军代理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