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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国学、刘智敏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学,刘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城石民调确字第00014号申请人王国学,农村居民。申请人刘智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国学、刘智敏流转合同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国学、刘智敏流转合同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12日经谷城县石花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国学所有位于苍峪村1组自由菜园使用权转让给刘智敏,价款12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二、四至边界:东以陈德国边界为界,南以通往养猪场水泥路为界,西以山坡渠为界,北以彭辉山坡为界。三、刘智敏付款后,王国学将该面积交由其使用。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