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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喀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喀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喀左县人民检察院以喀检公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喀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0时许,被害人牛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三人打车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56号被告人李某某家开的烤香居烧烤店吃饭,被告人李某某误以为三人是欲殴打烧烤店服务员的人,为此与牛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从兜里掏出折叠刀将牛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牛某某腹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本院出具了支持指控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0时许,被害人牛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三人打车到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56号被告人李某某家开的烤香居烧烤店吃饭,被告人李某某误以为三人是要殴打烧烤店服务员的人,为此与牛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从兜里掏出折叠刀将牛某某腹部捅伤。牛某某经喀左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腹部刀刺伤、结肠破裂、肠系膜裂伤、腹膜炎。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腹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告人李某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牛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牛某某关于2014年1月1日凌晨自己和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三人打出租车到烤香居去吃烧烤,在烤香居门口,看见一个女的拉着一个男的(李某某),这个男的就问这个女的是不是我们,说不是后,我说他喝蒙了,这个男的听见就过来了,我俩就乱叽起来了,然后就相互厮打,他就拿刀扎我左腹部了。我打的110报警。我报警时,这个男的在现场,一直到警察来他都没走的陈述。2、证人杜某某关于今天0时多一点,在自己开的大城子镇烤香居烧烤店帮忙,有四、五个人在我家吃烧烤,不知什么原因跟我们家服务员吵吵想打服务员,但没打,后来他们就走了。当时我对象(李某某)出去买烟了,回来后我和他说了,让他出去跟对方解释一下,我对象就出去了,我也出去了,这时看见一个川野车停在我们家烧烤店门前,听见有人在车里说话,我对象对车上的人说是不是你们,我就走到川野车前看了一眼,跟我对象说不是他们,快让他们走吧,车里一个瘦子(牛某某)有点不乐意了,跟我对象没说好听的,我对象就和他吵起来了,他们俩就相互打起来了,那个瘦子说我对象用刀子捅他肚子了,我看见瘦子肚子往外流血,把裤子都染红了,然后他俩就不打了。我说赶紧打120吧,后来就有人报警了的证言。3、证人李某某(李某某)关于2013年12月31日凌晨12点半左右,自己和对象李某某、阿牛(牛某某)三个人从镀金歌厅打车去烤香居吃烧烤,我们刚到烤香居门口还没下车的时候,看见一个男的在烤香居门口站着说谁敢上烤香居吃烧烤,然后那个男的从烧烤店招呼一个女的指着我们说是他们吗,这个女的说不是,阿牛说我上这吃烧烤怎么了,那个男的就打了阿牛头部一拳,阿牛用脚踹那个男的上身一下,下车后他俩就相互用拳头打起来了,我和从烧烤店出来的那个女的在那拉架,我看见那个男的右手拿着一个刀子,我就和那个男的说你拿刀子,那个男的就把刀子放衣兜里了,阿牛从地上捡起一个不知是土块还是别的什么东西打那个男的头部一下,那个男的又和阿牛支把一会,紧接着就看见阿牛肚子流血了,我听见阿牛说你拿刀子扎我是吧,那个男的就往烤香居屋里面走,我就去烤香居后院把那个男的拽回来,那个男的就跟着我回来了,我就报警了,过一会警察就来了的证言。4、证人李某某关于2013年12月31日凌晨12点半左右,自己和李某某、阿牛(牛某某)三个人打川野三轮车去烤香居吃烧烤,我们到烤香居门口还没下车的时候,过来一个男的和我们说谁去烤香居就不行,然后那个男的招呼一个女的对她说是他们吗,这个女的说不是,阿牛对那个男的说怎么去烤香居吃饭不行啊,然后那个男的就和阿牛吵吵起来了,那个男的就打了阿牛一拳,下车后他俩就拳打脚踢的打起来了,从烧烤店出来的那个女的从中间拉架但没拉开,我看见阿牛从地上捡起一个拳头大的土块打那个男的脑袋一下,土块碎了,紧接着就看见阿牛肚子流血了的证言。5、警情记录表证明2014年1月1日0时46分,喀左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牛某某1560421****电话报警称在喀左县大城子镇胜利路56号的烤香居门前,牛某某被人用刀捅伤。15042876111号电话(李某某电话)报同一警情。6、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牛某某腹部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并构成九级伤残。7、被告人李某某关于2014年1月1日凌晨0时多的时候,我在我媳妇开的烤香居烧烤店,我出去送一桌店里吃烧烤的人,顺便买盒烟。回来后我媳妇跟我说刚才有人想打咱家服务员,当时我在烧烤店门前拿了一把给火腿肠改刀的刀子放在右面裤兜了,就出去到烧烤店门前的马路上,我还听见有人吵吵,这时过来一台川野车停在我家烧烤店门口了,我问我媳妇是他们吗,我媳妇过来看一眼说不是,然后车上的一个瘦子(牛某某)骂我一句,我就回身把川野车车门打开了,我就骂他一句,他从川野车上踹我肚子一脚,我俩就支把到一起相互厮打,我媳妇和车上另外一个挺膀的人(李某某)在旁边拉架,我把刀子掏出来,用刀背打了瘦子头部几下,然后那个挺膀的人说你还拿刀子呢,这时候瘦子捡起一个东西,具体是砖头还是石头我不知道,打我头部几下,然后我就右手拿刀捅了瘦子肚子一下。他们就报警了,110就来了,公安机关就把我们送到医院,我给我媳妇五千块钱,让她领着那小子去看病的供述。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9、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牛某某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牛某某各项损失总计人民币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牛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判断失误而引发的争执中,故意用刀捅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量刑环节,被告人李某某持凶器作案致被害人九级伤残,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对其可适用缓刑。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在法定刑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佳山审 判 员  韩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