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木林、黄观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木林,黄观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木林,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观音,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执审字第730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木林、黄观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2014)汀执审字第730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了两次,案号为(2015)汀执字第438号、(2015)汀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提出撤销案件(2015)汀执字第522号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