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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景等人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建松,李建清,李建兴,李其荣,王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张绍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铭,该社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松,男,1965年2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502272XXX。被执行人李建清,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207032XXX。被执行人李建兴,男,1963年4月15日,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304152XXX。被执行人李其荣,女,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号。身份证号码:370624196705262XXX。被执行人王景,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狗山李家村XXX号。身份证号码:376024196208072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招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74.43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