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芮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唐某某,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芮某某,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芮某某所有的皖***号汽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芮某某名下的皖***号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