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伟俊与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伟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钟伟俊。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关于钟伟俊申请执行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潭劳仲字第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应援审判员 吴湘平审判员 赵思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海鸥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冻结、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冻结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