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石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刘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建,刘治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石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新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富,男,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鲁K×××××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鲁K×××××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担保、赠予、过户等。二、查封期间一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