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行监字第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绪兴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绪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常行监字第009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绪兴。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星港路88号。法定代表人:汤如军,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区长。申请再审人郑绪兴与被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楼区政府)人事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常行诉终字第5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绪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绪兴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从原常州邮电局调入钟楼区政府系对口单位调动,当时区领导承认其系行政编制。现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钟楼区政府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公民不服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郑绪兴系不服单位对其身份状况及工资级别的执行情况而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郑绪兴起诉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郑绪兴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绪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亚新审 判 员 江 军代理审判员 沈超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