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代果诉艾永勇、陈跃琼、陈维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王代果。委托代理人:胡建英。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永勇。委托代理人:许超,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琼。被告:陈维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果诉被告艾永勇、陈跃琼、陈维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4089元,申请费600元,共计4689元,由原告王代果负担。审 判 长 叶润刚审 判 员 曾小敏人民陪审员 邱序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将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