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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薇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