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行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赵开林与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开林,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邢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开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志敏,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泽,邢台市桥东区征收办科长。上诉人赵开林不服邢台县人民法院就其诉邢台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2014)邢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开林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开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赵文志审判员  周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