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辉与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王辉,男,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盛辉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靳振兴。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平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