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易均锭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0月24日因赌博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处以罚款500元,收缴��资560元。2013年3月20日因嫖娼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妙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23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大地飞歌KTV有人打架,民警罗某与协警林某某接报出警处理。罗某、林某某在现场走访目击群众及拍照取证的过程中,遭到��告人易某某及“亚聪”(另案处理)阻挠,期间民警多次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易某某、“亚细”暴力反抗后逃跑。林某某被该两名男子殴打致伤(经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易某某逃至茂名市茂南区荔红社区内被巡逻大队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妨害公务一次,致一人轻微伤;2.2012、2013年因赌博、嫖娼被行政处罚;3.案发后,易某某家属与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林某某申请不追究易某某一切法律责任;4.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23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接警称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大地飞歌KTV有人打架,民警罗某与协警林某某即出警处理。罗某、林某某在现场走访目击群众及拍照取证的过程中,遭到被告人易某某及“亚聪”(另案处理)的阻挠。期间民警多次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但易某某、“亚聪”仍拳打脚踢协警林某某。后易某某逃至茂名市茂南区荔红社区内被巡逻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伤者林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的家属与林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000元给林某某,林某某申请不追究易某某的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证明、证明、罗某警察证复印件、协议书、刑事和解申请书、证人罗某的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易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易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之量刑建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文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龚衍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