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诉董道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董道福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樊百奕,系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所长。被告董道福,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与被告董道福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贡兴达司法鉴定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晓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