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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会龙与郑起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龙,郑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赵会龙,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郑起辉,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赵会龙与被执行人郑起辉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和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各项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起辉自动履行1000元义务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郑起辉2015年2月份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赵会龙500元;2、被执行人郑起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会龙。现被执行人郑起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赵会龙同意按照协议履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和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赵会龙的申请执行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龙权执行员 :金东旭执行员 :吕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朴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