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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崔某甲、崔某乙与崔某乙、崔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崔某甲。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崔某乙。被告崔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崔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