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崔某甲、崔某乙与崔某乙、崔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崔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崔某甲。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崔某乙。被告崔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崔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