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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庆云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赵玉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畔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