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伙平与廖朝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伙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廖朝峰,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伙平与被告廖朝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纠纷,现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伙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