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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淑清诉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淑清,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初字第84号原告魏淑清,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王维新,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淑清与被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1000万元,借期至2015年1月13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2%。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从2014年9月14日起未再支付利息,原告依约宣告合同到期,并要求被告偿还所有借款,被告无理由拒不归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还借款1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并按照月息2%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4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日;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茂泽涉嫌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4年9月30日经简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该案起诉意见书中已将本案借款列入华茂泽涉嫌的犯罪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淑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彤代理审判员  严霁云人民陪审员  游文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卓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