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争利与被告姚彩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姚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未通知被告姚某某应诉前,原告刘某某以被告姚某某未在家无法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尚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