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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与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林XX,主任。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上列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诉称,2014年6月-7月期间,周武等234名员工以被告拖欠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仲裁委依法作出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569-612、614-745号、764-774号、777-820号、880、号、881号、1033号、1034号、1036号、1048号、1050号、1051号、1052号、1053号仲裁调解书。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已无法联系,去向不明,被告未依法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31日至8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被欠薪234名员工垫付工资合计人民币1081091元。同时上述被欠薪员工将原告垫付工资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了原告。至起诉时,被告尚未将上述欠款还给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优先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员工工资人民币1081091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无答辩。本院查明,2014年7月,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周武等234人以被告拖欠工资等由分别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7月11日、7月15日、7月16日作出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569-612、614-745号、764-774号、777-820号、880号、881号、1033号、1034号、1036号、1048号、1050号、1051号、1052号、1053号仲裁调解书,被告与234名员工达成了调解,调解金额共计人民币1773827.7元。上述调解现已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上述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且被告法定代表人逃匿,无法联系。原告提交的《欠薪垫付申请表》、《关于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欠薪案件垫付情况说明》、《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欠薪垫付表》及《员工领取垫付工资追偿权转让证明书》显示,2014年7月31日至8月20日期间,原告按照上述仲裁调解书及其所附的应支付的工资数额依法垫付了被告被欠薪员工周武等234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081091元。同时,周武等234名员工签署了《员工领取垫付工资追偿权转让证明书》,将垫付款的追偿权和受让权自动转让给原告。以上欠薪垫付表及垫付工资追偿权转让证明书均有周武等234名员工的签名及捺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调解书、拖欠工资明细表、欠薪垫付申请表、欠薪垫付表、垫付工资追偿权转让证明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4]569-612、614-745号、764-774号、777-820号、880、号、881号、1033号、1034号、1036号、1048号、1050号、1051号、1052号、1053号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周武等234名员工支付工资等款项,但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至8月20日期间垫付的上述234名员工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081091元,事后,周武等234名员工将其受偿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81091元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其垫付工资款人民币1081091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与举证的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垫付工资款人民币1081091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华联发精密模具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春雾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洪晓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职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