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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8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全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8739号原告全某,男,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无业。被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7月6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地址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由原告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