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新宏与深圳市万多福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宏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万多福家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13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2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296元(含执行费275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本院划付的25021元,放弃利息等其他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275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等执行请求,双方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13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