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汤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汤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立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