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逄宗萍与王教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宗萍,王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萍。被执行人王教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教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王教云收入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