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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逄宗萍与王教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宗萍,王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逄宗萍。被执行人王教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王教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王教云收入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