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易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