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善纯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善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80号罪犯周善纯,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号。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长中刑二初字00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善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0年5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善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行为养成良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师,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在套楦劳动岗位上,坚守劳动岗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2年和2013年度均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现累计考核分14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善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善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