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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某信用卡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081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回族,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丁某,听取辩护人及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089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罗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