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江某甲。被告江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江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对被告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