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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江某甲。被告江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甲与被告江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甲撤回对被告江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甲承担。审判员  韩朱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祁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