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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际鹏与葛祖国、尹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际鹏,葛祖国,尹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819号原告周际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君娜,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尹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周际鹏诉被告葛祖国、被告尹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际鹏承担。审判员  朱晓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