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瑞芳与刘景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芳,刘景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刘瑞芳。被告刘景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芳与被告刘景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瑞芳承担。审 判 员 张 逾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