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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瑞芳与刘景坡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芳,刘景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沧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刘瑞芳。被告刘景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芳与被告刘景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瑞芳承担。审 判 员  张 逾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