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甲与徐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徐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周甲。被告徐体伟。原告周甲诉被告徐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海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体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甲诉称:2012年10月25日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至今被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体伟偿还借款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体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体伟于2012年10月25日向原告周甲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但借款后至今未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在债权人主张时及时归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180000元的借款,合情合理,本院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甲借款1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徐体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3900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