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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申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国法与杜振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法,杜振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申字第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法(张国华),男,194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振勇,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辛村乡辛村集。再审申请人张国法因与被申请人杜振勇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01)安经一重字第4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安民二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法申请再审称:1993年、1994年天津立达建筑总公司总包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七段、八段住宅楼工程,立达公司又将七段、八段分项劳务工程包给濮阳市建筑装饰防腐公司,杜振勇是濮阳公司工地负责人,杜振勇将七段两座楼的粉刷工程转包给我、将八段7500平方米主体垒砌粉刷分包给我。杜振勇欺骗了我,我签字后他拒绝给我对账算账时,我拿他的委托书去立达公司算账,立达公司说工程款杜振勇已取走。一审认定张国法在七段甲楼乙楼工程中取杜振勇款124187元没有这事,二审对此也认可是错误的;一审让张国法付杜振勇七段管理费36507.2元是无中生有,二审对此没有审理即下判决是漏审漏判;八段工程张国法应付杜振勇管理费88312元,不是94620元;判决支付杜振勇工具设备等款131191.8元错误;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对该案依法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改判为张国法给付杜勇管理费88312元,驳回杜振勇其他反诉请求;将一审判决第一条杜振勇给付张国法工程款260645.59元,改判为421339.79元,并从1995年元月1日起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杜振勇与张国法关于七段工程款的争议,杜振勇主张已给付124187元,张国法一审时未提异议,并承认杜振勇处有相关记录,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杜振勇给付张国法七段工程款124187元,并无不当。杜振勇将七段、八段工程部分转包、分包给张国法,杜振勇收取张国法管理费用,符合相关规定,张国法主张不应给付杜振勇七段工程管理费,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国法给杜振勇出具的欠131191.8元及欠管理费94620元的手续,事实清楚,一、二审判决张国法予以给付,于法有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张国法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国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家忠审判员  黄慧君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丽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