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宇卫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陈小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宇卫金属物资有限公司,陈小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卫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高立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小委。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0004号慈溪市宇卫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小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宇卫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1655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90元,执行费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