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瑞商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邱春媚、林文中与林文中、温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春媚,林文中,温少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3644号原告邱春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崇、张盈盈,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中。被告温少微。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瑞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春媚诉被告林文中、温少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春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文中、温少微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邱春媚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春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4元,减半收取4567元,保全费3790元,由原告邱春媚负担。审 判 长  董学认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子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