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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吴福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苗东,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泽玉,男1979年10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吴福岩,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苗东。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