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东,吴福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苗东,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王泽玉,男1979年10月20日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吴福岩,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生,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诉被告吴福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给原告苗东。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朴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