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