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曾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振林,公司副经理。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