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贺军与马云、折文红、杨喜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马云,折文红,杨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821号申请人贺军,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马云,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折文红,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喜民,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贺军申请执行马云、折文红、杨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本院执行,致使本院无法找到其下落,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