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6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玉叶、黄光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6937号原告张玉叶,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光海,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雷、陈超,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壹卡夫(厦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4-108号香江花园S-106、S-107、S-108单元。法定代表人颜文山。原告张玉叶与被告黄光海、第三人壹卡夫(厦门)餐饮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吕云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吕云平审判员蔡跃堂人民陪审员苏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