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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桑红军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32号罪犯桑红军,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白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1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桑红军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桑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桑红军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桑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桑红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桑红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桑红军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桑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