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传书与扈兴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书,扈兴臣,刘宗阳,高广新,魏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宋传书,男,生于1960年5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扈兴臣,男,生于1956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宗阳,男,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广新,男,生于1955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魏军田(曾用名隗君田),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传书与被执行人扈兴臣、刘宗阳、高广新、魏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扈兴臣、魏军田查无下落,高广新、刘宗阳所得收入仅能维持生活。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