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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宋传书与扈兴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书,扈兴臣,刘宗阳,高广新,魏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宋传书,男,生于1960年5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扈兴臣,男,生于1956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刘宗阳,男,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高广新,男,生于1955年11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魏军田(曾用名隗君田),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传书与被执行人扈兴臣、刘宗阳、高广新、魏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扈兴臣、魏军田查无下落,高广新、刘宗阳所得收入仅能维持生活。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