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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曹继虎、李翠花等与杨晓勇、董如三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继虎,李翠花,李美琴,曹荣荣,曹诗蓉,杨晓勇,董如三,山西佳盛通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保字第00027号申请人曹继虎。申请人李翠花。申请人李美琴。申请人曹荣荣。申请人曹诗蓉。被申请人杨晓勇。被申请人董如三。被申请人山西佳盛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殷家堡村南晋阳街西口。法定代表人闫佳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曹继虎、李翠花、李美琴、曹荣荣、曹诗蓉与被申请人杨晓勇、董如三、山西佳盛通汽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晋X**挂陕汽重型牵引车一辆;2、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西佳盛通汽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晋X**陕汽重型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胥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