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余志国与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国,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余志国。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56号。法定代表人:唐树人,系该局局长。原告余志国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志国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志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志国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