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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庭明与刘博、郭薇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庭明,刘博,郭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44号申请人任庭明,男。被申请人刘博(又名刘泽昊),男。被申请人郭薇,女。系刘博之妻。申请人任庭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博(又名刘泽昊)所有的路虎牌汽车一辆(蒙xx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申请人任庭明提供自有的位于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任庭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博(又名刘泽昊)所有的路虎牌汽车一辆(蒙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续行查封期限六个月。保全价值xx万元部分)。二、对申请人任庭明所有的位于临河区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任庭明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素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