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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平房支行申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自同年11月19日开始透支使用,期间陆续还款,2013年9月16日最后一次还款后不再偿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全部欠款。截至案发,付某某使用该卡透支本金19983.85元,利息及滞纳金5266.11元,共计25249.96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1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付某某现已偿还全部款息。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报案书、开卡信息、交易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付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于某某证言,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已偿还全部欠款,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吕凌飞 来源: